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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晶元光電擬透過股份認購及股份交換方式取得廣鎵光電47.9%股份的事業結合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今(7)日作成決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晶元光電與廣鎵光電於今年5月28日簽訂合作契約,晶元光電將透過股份認購及股份交換方式取得廣鎵光電47.9%股份,由於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須向公平會申報結合的門檻,因此依法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公平會指出,晶元光電與廣鎵光電主要營業項目都是高亮度發光二極體(LED)磊晶片及晶粒,屬水平結合型態。由於我國LED產業競爭家數眾多,且以外銷為主,在國際市場上仍有其他國外大型廠商參與競爭,加上國內近期並有其他廠商藉由垂直整合方式競相進入市場,因此結合後仍需受市場競爭之拘束,很難有所謂單獨提高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能力。

公平會也指出,晶元光電與廣鎵光電所產製的晶粒產品應用市場及銷售對象均有別,且尚無積極事證足認結合後與競爭者有可能以相互約束事業活動或採取一致性行為之疑慮,另,LED產業尚無其他法令、資本額及關稅障礙等市場進出限制,因此結合後,應不致對相關市場產生參進障礙,且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仍具有抗衡結合事業提高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之能力,尚不致造成顯著限制水平競爭之不利益,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因而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文章來源: 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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